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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6-12 14:28:01
“我本是好青年”。广东佛山,小李足浴时,认为女技师穿着暴露,主动触摸他的隐私部位,构成猥亵,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。晚上8点多钟,32岁的小李和两个同伴一起到足浴店洗脚按摩,三个人先后叫了5名按摩技师,消费了三包香烟,一共花费了1300元。结账时,小李向足浴店要了一份付款收据,随后离开。第三天,小李来到了法院,起诉了这家足浴店。在起诉书中,小李说,足浴店的服务项目名为洗脚按摩,实际上是超过服务范围的非法服务,存在欺诈,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,应该给予3倍赔偿,消费1300元,一共要赔偿3900元,同时,1300元也应同时退还。
小李解释说,当时,3个着装暴露,年轻漂亮的小姑娘技师来到包房,为他们三个洗脚。他当场就问技师,为何穿得这么少,技师回答都是这样的。在按下来的按摩过程中,技术的按摩动作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,他不能接受,立刻要求停止服务。这是以洗脚为名,实际是非法服务,构成法律规定中的欺诈。同时,小李还要求足浴店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。因为技师在按摩过程中,主动触碰了他的隐私部位,实质是猥亵行为,对他的精神造成严重困扰,应当给予精神赔偿。
对于小李提起本案诉讼的动机,有不同的说法。小李自述,他和两名同伴都是无不良嗜好的好青年,本来是去进行正规按摩的,却被教唆接受不正规的服务。小李认为,这种情况如果不进行惩罚,这类足浴店就会更肆无忌惮地去勾引客人接受不正规的服务,会使更多人染上不良习惯,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,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。为了表示自己不是为钱,在庭审过程中,小李把原本要求的15000元精神损失费降到1元,以表明他实际上是为了公益。
但也有人质疑小李的动机,虽然精神损失费只索赔1元,但他仍然坚持三倍的赔偿,另外,法院还查询到,小李在其他四家法院还先后提起了7起类似的民事诉讼。当然,从法律的角度出发,只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,就不能质疑动机,无论当事人的出发点是什么,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证据。小李和足浴店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,那么,小李主张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,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,以证明足浴店的服务非法。但是,小李的照片和证言不能证明足浴店进行非法服务的事实,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如果小李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提出异议,或者在服务结束后向执法机关或者管理部门投诉举报,或许能够推定足浴店存在非法服务的现象,但小李并没有这样做,因此,小李的诉讼请求,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不会提到法院的支持。法院决定,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。